2026年1月1日,CBAM过渡期正式结束。这一机制以“碳成本公平”原则为核心,目前涵盖六大类商品:水泥、电力、化肥、氢能、钢铁和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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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则 |
具体内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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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BAM门槛 |
年进口碳排放超过50吨的进口商需履行CBAM义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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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书价格 |
与EU ETS碳价动态挂钩(2026年按季度均价,2027年起按周均价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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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缴截止日 |
每年9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碳关税结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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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据保存期 |
原始记录须保存至少5年备查 |
一个关键变化是:CBAM现阶段给出的默认值显著高于中国产品的实际排放水平,依赖默认值的企业将面临30%-50%的额外碳成本。自2026年起,这些默认值还将通过三年阶梯式附加费机制逐步上调——2026年较基准提高10%,2027年提高20%,2028年起固定提高30%。
2026年3月19日,欧盟委员会税务暨关务总署(DG TAXUD)举办了一场重要的CBAM线上研讨会。这是CBAM正式实施后的首次官方信息发布活动,释放了多个关键信号。根据欧盟委员会官方公告,研讨会上DG TAXUD专家重点讨论了以下三大议题:
议题一:2026年3月31日CBAM申报截止期限及相关义务
3月31日是CBAM正式实施后的首个年度申报截止日。进口商须在此日期前完成上一年度进口产品的碳关税申报。会议重点强调了三个要点:(1)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要求;(2)逾期申报的处罚机制;(3)数据核实的流程规范。
议题二:排放计算方法及核算要素(会议的技术核心)
1. 为计算进口CBAM产品的CBAM义务,CBAM申报人须确定三项要素,包括:隐含碳含量(Embedded emissions)、免费配额调整(Free allocation adjustment)、在第三国已支付碳价的扣减。
2.隐含碳含量可依据实际值或预设值申报
(1)预设值:是针对每一项CBAM产品及其生产国别所订定,具体数值见欧盟执委会建立预设值执行规章(EU)2025/2621的附录I;
(2)实际值:是依据欧盟执委会隐含碳含量计算方式执行规章(EU)2025/2547,所订的方法计算。
3. 免费配额调整
依据欧盟执委会免费配额调整计算方式执行规章(EU)2025/2620,所订的规则计算,以确保在欧盟ETS下的欧盟产品与进口至欧盟的CBAM产品具相同待遇。
4.在第三国已支付碳价的扣减
CBAM允许在第三国已实际支付的碳价扣减,以确保相同排放不会被重复征收。其扣除方式有二种:
(1)实际碳价法:依据第三方认证的证明文件。
(2)预设碳价法:将由欧盟执委会于CBAM登记系统(CBAM Registry),针对已建立碳价机制的国家提供预设碳价(default carbon price)。
5.欧盟执委会将于CBAM网站提供碳排放量计算工具,以协助CBAM申报人估算其CBAM义务(即须缴交的CBAM凭证数量)。
议题三:核查与认证要求
1.CBAM授权申报人负责提交CBAM申报,申报前一年度的CBAM进口,首次申报截止日为2027年9月30日。申报人如有经核查的实际排放量,则可使用实际值;若无则可使用预设值。
2.核查机构(Verifier)需经欧盟会员国认证机构正式认证才能出具核查报告。核查报告将自CBAM Registry 发出,任何由其他机构或CBAM Registry以外取得的核查报告,对CBAM用途不具效力。
3.欧盟会员国认证机构(NAB)正在建立CBAM认证制度,目标在2026年底前完成首批CBAM核查机构的认证。另简报第20页罗列的各会员国认证机构,其中法国、希腊、意大利、荷兰、波兰及瑞典等国,同意认证第三国的申请者。
4.向欧盟客户提供经核查的实际排放量且具商业利益的第三国企业,应现在开始监测与计算其排放量,同时可与潜在的核查机构接触,为2027年初的排放量核查预作准备。企业也应建立EU Login账户,于CBAM Registry完成注册,以利进行相关程序。
这是近期最受关注的政策动态。根据2025年12月欧盟委员会发布的CBAM扩展提案,即将出台的碳价抵扣实施条例“may consider carbon credits under Article 6 of the Paris Agreement”(可能考虑《巴黎协定》第六条下的碳信用)。根据专业碳市场媒体Carbon Pulse于2026年3月27日报道,欧盟成员国已敦促承认国际碳信用可作为外国已支付碳价,用于计算进口商的CBAM。这意味着成员国层面已就第六条碳信用的认可达成初步共识。而一份来自塞浦路斯欧盟轮值主席国的CBAM草案进一步明确:巴黎协定第6条机制下的国际碳信用可视为出口国已支付的碳价,在计算CBAM义务时可部分抵扣。欧盟委员会将负责制定具体条件,包括质量标准和数量限制。
关于机制的猜想,目前讨论的方案包括以下两种模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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模式类型 |
操作方式 |
特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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价格抵扣法 |
用购买碳信用的金额直接抵扣CBAM凭证费用 |
简单直接,但需解决汇率和质量问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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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量抵扣法 |
允许以碳信用覆盖部分产品碳排放量 |
与ETS逻辑一致,但需设定抵扣上限 |
从实操性层面来看,新加坡已有类似先例——允许企业通过国际碳信用抵扣最高5%的碳税负。同时我们需注意其限制条件,目前明确的是仅在合规碳市场下的碳信用可抵扣,纯自愿购买的碳信用不计入CBAM抵扣。这意味着:必须是《巴黎协定》第6.2条或6.4条框架下的国际转让减排成果;必须符合欧盟设定的高质量标准(额外性、永久性、不重复计算);可能设定数量抵扣上限。
然而,这一机制的落地并不会一帆风顺。目前已有一些市场观察人士指出,“截至目前,《巴黎协定》第六条信用并不能自动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(EU ETS)中使用——而EU ETS正是CBAM定价的参照基准。允许信用抵扣CBAM义务,却将其排除在ETS履约之外,从技术上讲,将造成结构性不对称。”这一“不对称”的核心在于,如果进口产品可以使用碳信用降低CBAM成本,而欧盟本土企业不能在ETS中使用同类信用履约,将造成进口产品与本土产品之间的不公平待遇。针对这个矛盾,需要“一个可行的框架需要通过设计而非排除来解决这些紧张关系,明确如何与第六条规则互动,以及如何处理相关问题,如双重核算、登记系统的正确使用与互操作。”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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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题类型 |
具体内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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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避双重核算 |
碳信用不能既用于出口国NDC履约,又用于进口商CBAM抵扣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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登记系统对接 |
需建立CBAM登记系统与联合国第六条登记系统、各国登记系统的数据互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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碳信用质量认定 |
需满足额外性、永久性、不重复计算等高标准要求 |
另外,关于PACM与CBAM联动的底层逻辑,已写了一个专篇,感兴趣可看欧盟碳关税为何要向全球碳市场开口子?——深度解析CBAM纳入巴黎协定第六条碳信用的底层逻辑
这是另一个需要中国企业高度关注的趋势。根据欧盟委员会2025年12月发布的扩容提案,自2028年起,约180种钢铁和铝密集型下游产品将被纳入CBAM管制范围。
下表展示了拟议清单中部分新增覆盖范围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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类别 |
具体产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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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械设备 |
工业机械、工程设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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汽车零部件 |
车架、轮毂、传动部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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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用电器 |
洗衣机(约60%钢材+5%铝材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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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金制品 |
紧固件、结构件 |
这一扩展意味着CBAM合规责任已从上游原材料环节延伸至整个工业价值链,下游成品制造商须建立全面的可追溯机制,核查上游供应商的碳合规资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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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 |
事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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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1月1日 |
CBAM正式进入实质性征收阶段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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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3月19日 |
DG TAXUD举办CBAM线上研讨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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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3月31日 |
首个年度CBAM申报截止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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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Q2 |
碳价抵扣实施细则草案公众咨询(预计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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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7年1月1日 |
最终ETS基准值开始适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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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8年起 |
180类下游产品纳入CBAM范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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